2006年4月17日 星期一

台灣女性勞參率僅48%是否該提升?

會轉貼這篇新聞回來發表感想,
主要是因為昨天在台中,
B和我才在報紙上看到了一篇社論。

社論的作者是一位男性,
他在闡述他個人早該被提拔卻因為台灣的「兩性平等法」中男女比例的規範,
而在升職競爭中意外敗給另一位女性的整個過程。

B對這個社會現象感到痛心。

我則是一時間還沒有想通。

但,今天看到這篇文章,
我心中又泛起了更深刻的感觸。


關於勞力工作與服務工作的部份,
正是昨天B跟我討論時,最重要的關鍵。

在兩性平等法相關條例面前,
僅一味地要求某種數字比例上的無理規範,
一如之前,中選區複數代表制下的民代選舉,
無理的規定一定比例的「婦女保障名額」一樣。

規定婦女保障名額,根本是一件毫無道理,
且幾乎可以稱得上是「少數暴力」的事情。

少數暴力,舉例而言,
就是假設今天有一個議題規定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贊成才能通過時,
只要有一個小圈圈,死都用三分之一的人數為反對而反對,
那這群三分之一的少數人,就足以杯葛整個議事的進行到無限制的地步。

這就是所謂的「少數暴力」。

(事實上,目前這幾屆台灣國會的「無黨聯盟」,
就某種意義上就是在運作少數暴力。)

而,現今中選區複數選制下的「婦女保障名額」,
就是一種「少數暴力」發揮的極致。

就立意上,規定本身已經在保障少數。

就技術面上,
只要有任何一個小團體能拉攏到這個婦女保障名額的婦女當選人,
那這個小團題行使少數暴力的機會就大幅度提昇。

這已經完全違背了原始議事規則中的「多數決」概念。

而「多數決」概念,
又是延伸自「保障最多民眾之利益」的概念。

換而言之,今天不合理的婦女保障條例,
就是在「剝削」多數民眾的利益。


同理可證,
今天不合理的「兩性工作平等職位比例」等類似規定,
就是在扭曲整個市場機制為了追求最多民眾利益,所產生的「合理能力競爭」的概念。

只因為性別,來決定工作職位,
而完全忘記了最原始這位男性真的是憑自己的實力爭取到這個職位的事實。


一如勞力工作與服務工作一樣。

勞力工作真的是男性才比較適合嗎?這個本身有討論空間。

但,以一個基本的普世價值來說,
重勞力工作是比較適合身體好的男性沒錯。


服務工作,對體力要求的門檻較低,而對專業知識與服務熱忱的要求較高,
但,在比較這兩項能力指標時,
若真如許多兩性平權激進份子所論的「女性並不輸男性」上,
那麼,憑實力競爭下,夠優秀的女性自然不會搶輸,
又何必強求一個不合理的保障名額呢?


若,談到只是要求一個「立足點的平等」或者是「社會上目前仍偏向男性」的問題,
這本身又是一個應該要被分開來討論的問題。

現今社會,至少就台灣社會而言,
立足點的平等早就已經在法律面上被實現了,
甚至就大多數的法條上來看,女性擁有的保障甚至比男性多。

所以,立足點上,
女性本就已經比男性高了。


討論社會偏向那一性的問題,
這純粹是沒有數字可以量化的狀況,
要怎麼說隨人討論,
真的沒有辦法明談。


首先,我對這個數字的調查本身,
採取懷疑保留的態度。

但,我覺得這篇新聞扭曲了這個數字本身想表達的含意。

並不一定是「因為去工作,所以願意生育」,
這邏輯上有矛盾。


合理的推論應該是:
「因為收入不足以生育,
所以為了要增加收入,而連妻子也投入工作,
收入增加後,終於有經濟能力增加生育量了,
接著才增加生育。」


這篇新聞有倒因為果的解釋味道,
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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